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及亦庄住建委、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二、应急维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1)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申请职责的,事后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2)提出申请;售房款和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危改回迁住房原售房单位不愿提出申请或找不到原售房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具体地址见附件3)。
    三、商品房住宅小区或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既有商品房又有房改房,实施应急维修,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或由区县建委、房管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修,同时追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房和售后公房,应急维修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追究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四、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产权属于开发企业的,由开发企业分摊;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分摊;产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对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
    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
    (一)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的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做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应指导申请单位或个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如果对申报材料无确切把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造价咨询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审核部门发现有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5。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材料(《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支取明细表或分摊明细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见附件6)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材料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划转资金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及时将资金转账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审批材料有问题或付款失败的,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审批部门及申请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
    六、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报告,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实施应急维修的施工企业必须承担所实施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施工企业可以为实施维修工程投保,出现质量问题后所需的修复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七、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施工企业,在企业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结合社会评价,分类建立具有良好信用和施工能力的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见附件7)供需要的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上述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八、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应急维修资金申请审核过程中,不得设置障碍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支取应急维修资金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十、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将工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业主,业主提出质疑的,组织单位应给予明确书面答复。
    十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对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建立应急维修台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在3个月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台账,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余额,建立产权明晰,资金数量准确的维修资金明细账。
    十二、本通知中所称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商品住宅和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有交叉的房屋。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具结方式房改售房的,不再封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封存的,遇到应急维修,须解封支取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需另行提供《解除封存通知书》。
    十四、应急维修支取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指导,及时组织培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
    十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2. 市级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受理部门一览表
    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地址及联系电话
    4.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5.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名录
    6.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及联系电话
    7. 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

 

 

 

 

附件1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业务受理部门一览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部门 联系电话
1 东城区房管局 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 房屋安全设备科 64047711-3114
2 西城区房管局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房屋安全设备科 66126957
3 朝阳区房管局 朝阳区北三里屯南56号 房屋安全设备科 64186156
4 海淀区房管局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区 物业科 62525752
5 丰台区房管局 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 房屋安全设备科 63843656
6 石景山区住建委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物业科 68872095
7 门头沟区住建委 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8号 房管科 61801940
8 房山区住建委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 物业科 89356011
9 通州区住建委 通州区车站街路49号 物业科 69546717
10 昌平区住建委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 房管科 69746096
11 顺义区住建委 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物业科 69429247
12 大兴区住建委 大兴区兴政街29号 小区办 69263591
13 平谷区住建委 平谷区府前街32号 物业科 89992390
14 怀柔区住建委 怀柔区青春路48号 房屋安全设备科 69641817
15 密云县住建委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房屋安全设备管理中心 69085449
16 延庆县住建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 小区办 69104558
17 开发区房地局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 物业办 67865715

 

 

附件2

市级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受理部门一览表

序号 单 位 地 址 部 门 电 话
1 东城区房管局 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309室 房改办 64047711-3058
2 西城区房管局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房改办 66126930
3 朝阳区房管局 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房改办 64186153
4 海淀区房管局 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A座230室 房改办 82618122
5 丰台区房管局 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 房改办 63850248
6 石景山区住建委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 房改办 68863649
7 怀柔区住建委 怀柔区青春路48号 房改办 69641163
8 通州区住建委 通州区车站路49号 房改办 52470283
9 昌平区住建委 昌平区太安胡同5号 房改办 69723181
10 平谷区住建委 平谷县府前街31号 房改办 89993813
11 延庆区住建委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 房改办 69146655-8208
12 大兴区住建委 大兴区兴政街29号 房改办 69261254
13 顺义区住建委 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 房改办 69441338
14 门头沟区住建委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61号 房改办 69850400
15 密云区住建委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房改办 69042876
16 房山区住建委 房山区良乡正通路7号 房改办 89353651
17 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物业科 67865715

 

 

附件3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联系电话:83084478/63095063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22号
联系电话:83084296

 

 

附件4

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编号:       区[    ]年 第     号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支取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信息 申请支取        单位(全称)名下
□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部分     □个人交存维修资金(房改房适用)
小区坐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

 

 

附件5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名录

序号 备案编号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1 京鉴字01006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五检测所) 朝阳区华威北里18号 67795971 不限
2 京鉴字01007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64186164 不限
3 京鉴字01008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淀区东王庄小区16甲楼 62525745 不限
4 京鉴字01012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西城区百万庄大街3号 68334806 不限
5 京鉴字0102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二检测所 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 68048508 不限
6 京鉴字01022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64517830 不限
7 京鉴字01023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 88223802 不限
8 京鉴字01027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82227134 不限
9 京鉴字02001 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室 朝阳区芍药居2号院 84643383-8011
84645587-8011
中小型
10 京鉴字02014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室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院1号楼北楼一层 84631858 中小型
11 京鉴字0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检测所有限公司 丰台区南苑新华路1号 67995531 中小型
12 京鉴字02025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丰台区大井东里甲2号 63841972 中小型
13 京鉴字03002 房山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房山区苏庄东街2号 69376993 小型
14 京鉴字03003 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 61801945 小型
15 京鉴字03004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北京市西城区羊皮市胡同乙1号 66026813 小型
16 京鉴字03005 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顺义区光明北街7号 69441570 小型
17 京鉴字03009 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 69704074 小型
18 京鉴字03011 北京市怀柔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怀柔区青春路48号 69641817 小型
19 京鉴字03013 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西城区万明路18号院1号楼103室 83551191 小型
20 京鉴字03015 石景山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石景山区古城东街103号 68867438 小型
21 京鉴字03016 密云县房屋安全鉴定站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69027404 小型
22 京鉴字03017 北京市平谷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平谷区平安街老武装部西院 89991590 小型
23 京鉴字03019 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 东城区长青园1号楼210房间 64023166 小型
24 京鉴字03020 通州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通州区玉桥南里24号楼 81587316 小型
25 京鉴字03024 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安全鉴定站 北京市大兴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7号 69242522 小型
26 京鉴字03026 延庆县房屋安全鉴定站 北京市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城建大厦11楼1111 69176128 小型

 

 

附件6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地址及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1 东城管理部 东城区贡院西街九号一层 52185902-8035、8033
52185915
2 西城管理部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7层701室 66411921
3 西城管理部南区 西城区半步桥街48号金泰开阳大厦一层 51232982、83、84转8010
或8011、8005
4 朝阳管理部 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楼109号金海商富中心写字楼 59694396 转1012
5 海淀管理部 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第13层 82191634
6 丰台管理部 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公交调度指挥中心14层 63968705
7 石景山管理部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四层 68688399
8 门头沟管理部 门头沟区剧场东街8-7号绿岛家园1号楼底商 69820259、69820199
9 房山管理部 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 60345389
10 通州管理部 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 80888320
11 顺义管理部 顺义区府前东街2号顺建大厦2层 69460049
12 昌平管理部 昌平府学路15号(昌平东关图书馆对面) 69746808
13 大兴管理部 大兴区黄村镇兴丰大街三段132号 69256374、69231044
14 平谷管理部 平谷区建设西街17号院3号楼(平谷区财政局向南200米路东) 89985149
15 怀柔管理部 怀柔区富乐大街26号11号 69682105
16 密云管理部 密云县东源路31号 69087748
17 延庆管理部 延庆县康安小区11号楼一层 69144096
18 方庄管理部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 67642052

 

 

附件7

 

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

 

正在公开报名,将陆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