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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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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属于应急情况? |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
2、应急维修需要双2/3业主同意吗? |
不需要,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
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
3、显著位置是指什么位置? |
包括小区出入口公告栏、公示板,各单元门厅、电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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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应急维修多长时间能批下来? |
时限包括两个阶段,一是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当场作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指导申请人补正材料。
二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特别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
5、应急维修的施工企业到哪儿找? |
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详见《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单位
相关单位也可选择本市应急维修施工单位名录以外的施工企业,如果选择这类企业,在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时,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
6、应急维修工程如何验收? |
应急维修工程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鼓励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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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聘请工程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吗? |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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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企业违规了怎么处理? |
施工单位出现虚假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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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谁可申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应急维修? |
由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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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应急维修向哪申请? |
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联系电话83084478/63095063)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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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谁可申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应急维修? |
由原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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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应急维修向哪申请? |
向中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22号,联系电话:83084296)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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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房和售后公房,应急维修由谁组织实施? |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房和售后公房,应急维修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追究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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